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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司反申请书篇1
申请人:李__、男、汉族、__x年3月1日出生,住__省__县__镇__村x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x系工亡职工__之父,联系电话:__________7
被申请人:____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大道__号科技工业园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孙__。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之子__身亡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月1日,被申请人维修国道2__线茂县石达关段桥梁灾后水毁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兴林,招用申请人之子__到该工程项目部工地上上班,从事勤杂工。申请人之子__提供了劳动且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的劳动管理,同时被申请人已按月支付了工资劳动报酬(见证据: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高兴林、张加洪、工友黄__、谌能斌,证人:罗晓华)。申请人之子__身前一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给申请人之子__缴纳社会保险。20__年2月10日9时30分,申请人之子__与工友徐昌礼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兴林指派,乘其项目部的通勤川u67552牌小型客车去茂县县城(凤仪镇)购买工程施工作业工具电钻、烤火炉并给通勤车加油等工作。在履职途中,__同工友徐昌礼二人与通勤小客车坠入岷江河中,两人同时溺水死亡。特申请人依法请求确认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__x5】12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之子__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据此,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申请请求、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
此致
__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__
20__年x月x日
仲裁公司反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男,汉族,电话: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 职务,总经理 电话:_______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___1年_月_日到___1年1_月_日双倍工资计____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_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1年_月和___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_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1年_月至___3年3月加班工资256_._4元(112小时×15.2_元/小时×1.5倍=256_._4)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2年12月1日至___3年3月5日工资__61.11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___元(每月1__)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3年年终奖2_5_元。 合计金额:224__.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1年__月__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____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__元。直至1_月_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___1-__-__日到___1-1_-__日工资计____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_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_%共计165_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___2年12月1日至___3年3月5日工资__61.11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_5_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___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___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_%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1年_月至___3年3月加班工资256_._4元(112小时×15.2_元/小时×1.5倍=256_._4)
此致
申请人:
(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仲裁公司反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男,__年x月x日出生,__族,住址:____,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x,住所地________x。
法定代表人____,校长,联系电话____x.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9400元(2700元/月×11个月×2);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__年4月-20__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7856元(930元/月×80%×24个月)。
4.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1日,申请人____被招聘进被申请人____x学校工作,教授计算机课,而后又兼任后勤部主任,一直工作到20__年10月26日,每月平均工资2700元。在将近11年的工作时间里,申请人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工作认真负责,从未违反过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然而,20__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却以学校领导与申请人关系不和为由口头告知申请人其已被辞退,既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后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赔偿。另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__年10月以前的养老保险金。
从上述事实可知,申请人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 1
存在任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金额为59400元。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中属于用工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但被申请人从20__年4月到20__年10月都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被申请人应当补缴。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导致申请人失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应当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7856元。
综上,被申请人无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损失77256元,并补缴养老保险金,但被申请人却拒不赔偿和补缴。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 致
岳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__年11月1日
仲裁公司反申请书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40234.8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10058.7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12084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17.50元。
事实和理由:
20_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_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_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_年2月23日至20_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_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_年8月15日至20_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于20_年3月6日调换申请人工作岗位,转为现场调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_年月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申请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x
__年x月_日
仲裁公司反申请书篇5
申 诉 人: 联系电话:
被 申 诉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电 话:
邮 编: 被 申 诉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区 街 号
电 话: 邮 编: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同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2、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20_年x月至今拖欠的工资96000元;
3、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
4、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600元;
5、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20_年1月至解除合同日拖欠的劳动保险金21000元;
6、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元;
7、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04元;
8、裁令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5元;
9、两被诉人对上述所列各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自_年x月16日年起即在被申诉人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_年烟大建设集团内部调整,申诉人所在部门名称变更为烟大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申诉人及所在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同烟大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自20_年1月开始,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即停止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自20_年11月开始,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又开始拖欠申诉人工资,20_年,申诉人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未向申诉人支付各项工伤福利待遇。不得已,申诉人不得不向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诉人支付请求事项中所列各项仲裁请求。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诉诸贵委,望裁如所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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